新學期開學后,不少家長反映一些民辦幼兒園的收費上漲了。這是怎么回事?
原來,自2017年春季開學起,《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》補充規定開始執行。2016年,我省重新修訂完善《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》,該辦法于2016年秋季開學起執行;同年12月底,該辦法又有補充規定,相關規定自2017年春季開學起執行。
幼兒園收費新補充的規定是哪些?
取消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實行備案制度的規定。民辦幼兒園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、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,向社會公示,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。
各類公辦幼兒園所設分園保育教育費標準的確定,以分園獨立申請并通過教育行政部門評定的等級為依據,不得以總園評定的等級確定分園的收費標準。其他有關規定仍按照《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》(閩價費【2016】228號)執行。
收費標準有哪些調整?
新辦法規定,公辦幼兒園小小班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可在價格、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相應上浮30%(原先上浮20%)。
公辦幼兒園在寒、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,保育教育費采取按日收取的辦法,具體按幼兒申請留園的天數計算;留園期間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(月收費標準除以22天計算)基礎上上浮50%(原先上浮30%);幼兒在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,不退還保育教育費。
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園方按照什么方式收???
幼兒園保育教育費采取按學期或按月收取的辦法,采取按學期收取的,每個學期按4個半月計算;
采取按月收取的,不足月(僅指幼兒園寒暑假開假和放假月份)的按實際天數收取。
在一個學年內保育教育費必須統一按月份或統一按學期收取,不得同時采取兩種方法收取。
幼兒園伙食費如何收???
伙食費開支范圍有變化,即由原來的只能用于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費用,擴大為可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費用和燃料費用(扣除教職工消耗部分)。
伙食費可以采取按學期或按月收取的辦法,不足月的按實際天數收取。幼兒在繳納伙食費后因故連續請假3天及以上的,從請假的第2天開始伙食費可滾動到下個月使用,或者在月末時直接退還幼兒家長。
什么情況可以退還保育教育費?
幼兒繳費后未入學或在開學后2個月內(含2個月)要求轉園、退園的,幼兒園應按繳費額的50%退還保育教育費;超過2個月轉園、退園和因個人原因請假,不退還保育教育費。采取按月收取的,一律不退還保育教育費。
《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》解讀
1、《辦法》適用范圍包括哪些?
全省所有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、寄宿制、半日制幼兒園(班)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、幼兒班(以下簡稱幼兒園)。
2、幼兒園可以向幼兒家長收取哪些費用?
2011年《辦法》規定,幼兒園可向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(含管理費、雜支費)和規定的代辦費。
2016年《辦法》規定,幼兒園可向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和規定的代辦費,此外,增加了“對在幼兒園住宿(不含午休)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”。
3、對于特殊人群有哪些幫扶規定?
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、孤兒和殘疾幼兒、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等,進入公辦幼兒園及取得辦園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并在園的,可享受政府資助,具體資助辦法按照省教育廳、省財政廳相關規定執行。